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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诉中天金融股权质押违约一审胜诉 后者需赔付超12亿元
发布日期:2024-11-04 23:57    点击次数:190

2月4日,中天金融(000540)就渤海人寿因股权质押违约起诉中天金融一事进行披露,称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天金融需支付渤海人寿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9.99亿元及相应的股权收益有权溢价回购款2.04亿元。此外,中天金融还需支付渤海人寿相关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中天金融表示,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于近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鉴于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回溯来看,该诉讼案件始于此前的一次股权质押。2018年8月17日,长安信托与中天金融签署《长安宁——贵阳金控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长安信托以10亿元受让中天金融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股权的收益权,回购期限为48个月,2022年8月17日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期限内中天金融按照8.8%/年的回购溢价率向长安信托支付溢价回购款。金世旗控股向长安信托为公司在前述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27日,渤海人寿以9.99亿元认购“长安宁—贵阳金控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天金融因融资需要,将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以中天金融上述质押行为违反《转让及回购合同》相应约定为由,提起诉讼。

2022年5月,中天金融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如今,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是中天金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人寿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9.99亿元及相应的股权收益有权溢价回购款2.04亿元;

二是中天金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人寿以12.03亿元逾期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上,按照0.05%/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是中天金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人寿律师费50万元、保全保险费188.33万元;

四是金世旗控股就上述中天金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是驳回原告渤海人寿的其余诉讼请求。

针对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中天金融表示,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于近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上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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